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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越牆修剪鄰樹 判賠3千元http://udn.com/news/story/7321/752140-%E6%93%85%E8%87%AA%E8%B6%8A%E7%89%86%E4%BF%AE%E5%89%AA%E9%84%B0%E6%A8%B9-%E5%88%A4%E8%B3%A03%E5%8D%83%E5%85%83(簡銘昱律師評析)

擅自越牆修剪鄰樹 判賠3千元

02:11:30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陳姓男子未經鄰居同意,自行修剪鄰居栽種的花木,一審判無罪,二審逆轉,法官認為已變更植物的外觀與生長效用,依毀損罪判3千元罰金、陳妻仍無罪,全案定讞。

一、二審判決的差異,在於毀損要件上的認定不同。一審法官認為,修剪花木後植物並未枯死,枝葉又長出來,功能沒減損,也不影響觀賞效益,不構成毀損,判無罪。

二審法官則認為,植物本身的觀賞價值非僅止於花朵,也涵蓋枝葉的生長型態,花木部分枝幹、枝葉遭剪斷後,已變更植物的外觀與生長效用,對所有權人造成損害,認定構成毀損罪,改判有罪。

二審法官還引用民法規定「遇鄰地植物枝根逾越地界,可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割除」,縱使植物生長過密影響安全衛生,仍應尋理性合法途徑解決,不宜逕行剪斷。

這件修剪鄰居花木的糾紛,是陳姓男子因為周姓鄰居在家裡種了許多植物,陳認為周種植的九重葛及白玫瑰等植物,枝葉蔓延到他房屋的旁側,影響居住環境,1年多前在整理社區樹木時,爬到周住處的圍牆上,將九重葛及白玫瑰等植物的部分枝幹、枝葉剪斷丟棄,因為陳妻也雇工剪除部分枝葉,周控告陳姓夫妻毀損。

一審法官認定沒造成枯死和永久效用喪失,未達到全部或部分觀賞效用的程度,對周姓鄰居也沒造成經濟上損害,不構成毀損,判陳姓夫妻無罪。

周姓男子上訴,二審認定構成毀損,改判陳有罪,但陳妻部分,二審法官認定她曾告知,不構成犯罪,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54條定有:「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民法第797條定有:「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二)本例中,二審法院係以:「所謂毀棄即毀壞滅棄,使物之本體全部喪失其效用者;稱損壞即損害破壞,致使物之性質、外形或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較原來之狀態有顯著不良之改變,而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者;稱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進而認為植物本身之觀賞價值,非僅止於花朵,亦涵括其枝葉之生長型態,而上開植物之部分枝幹、枝葉遭剪斷後,已變更該等植物之外觀與生長效用,自足以生損害於該等植物之所有權人。

(三)值得注意者係,本例中另一被告吳小姐,雖亦有修剪該花木,惟吳小姐因有先告知所有權人請其除去,是以法院認為吳小姐係基於行使民法第797條之權利之認知,而非基於毀損之認知,進而認為吳小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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