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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老師把頭埋在女學生乳房逞慾 「求償逾時」不用賠半毛

體育老師把頭埋在女學生乳房逞慾 「求償逾時」不用賠半毛

曾姓中學體育老師4年前要求女學生到辦公室協助蓋章,卻將頭埋在女學生乳房;另一名女學生在游泳池等待補考的同學更衣,也遭曾用下體頂大腿。萬華分局將曾送辦,曾遭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判曾10月刑、性騷擾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遭襲胸的女學生與家長求償50萬餘元,但台灣高等法院以請求權時效消滅,判曾不用賠償。

 

曾姓體育老師在校任職多年,現已退休,2個小孩都已成年。一名女學生指控,2019年2月22日下午,曾以協助在合作社進出貨單據上蓋章為由,要她到辦公室,沒想到卻遭曾伸出一手摟抱腰部,他的另一手則觸摸臀部,頭還壓躺在她左胸數秒才鬆手抬頭。

 

恰巧被害人班上的體育股長進辦公室,向曾請示上課內容,女學生趕緊逃離。

 

這名狼師在2018年10月19日上午時,也曾伸出雙手襲擊另一名女學生的腰、臀,還用下體頂住女學生大腿,後來因其他學生更衣完畢、打開更衣室,他才罷手。

 

乳房遭狼師「埋頭」的女學生在臉書上寫下「真的噁爛死了,鹹豬手給我拿開」,她和被曾姓老師用下體頂腿的女學生恰巧是同一補習班,對方主動詢問發生了什麼事,之後報警。

 

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罪判曾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而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部分則遭處10月徒刑,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中。

 

遭襲胸的女學生與雙親提民事訴訟,以身體權遭侵犯、身心受重大打擊致罹患憂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要求曾姓老師賠償女學生30萬6255元、家長各10萬元,北院民事庭判曾姓老師應賠償女學生15萬6060元、賠償父母各8萬元,曾不服而上訴。

 

民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高院民事庭認為女學生在2019年2月22日、雙親於2月23日就知道曾的作為,卻遲至2021年11月26日才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曾可以拒絕給付,因此廢棄一審判決,改判女學生與家長敗訴、不得上訴。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17/755941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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