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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辯護權!刑事訴訟法將修法明定列入這些

保障辯護權!刑事訴訟法將修法明定列入這些

 

高雄地檢署7年前辦貪汙案,在偵查庭上扣押律師的手札,律師聲請發還遭駁,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撤銷處分也被駁回。憲法法庭去年判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意旨,司法院院會今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45條之1修正草案,確立偵查中辯護權範圍及限制方式與救濟途徑。

 

修正草案將函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憲法法庭202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揭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受訊問時,應受有效協助與辯護保障,因此辯護人有在場、筆記及陳述之權,才能維護訴訟權;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偵查中辯護權受限制時,應賦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的機會。

 

偵查中辯護權的範圍及限制方式與救濟方式,在外國有多種立法模式,在國內也長期有爭論。司法院表示,綜合審、檢、辯、學及偵查機關等各界意見,本次修正重點包括草案第245條第2項,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明文確立偵查中辯護人的筆記權,強化實質有效辯護功能。

 

另外在草案第245條第2項,參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明定偵查實施者得就辯護人的在場權、筆記權、陳述權,為單項或多項及全部或一部的限制或禁止;草案第245條之1則是依憲法法庭判決,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得對於偵查實施者就辯護權所為之限制,有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權,並規定聲請撤銷或變更之程序及效力。

 

促成修法的憲法法庭判決,源於律師陳明賢2016年6月15日陪同莊姓被告偵訊,檢察官以陳的筆記過於詳細、當日另有證人待訊、恐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為由,要求陳留下筆記並且不得繼續記錄。陳不服,提出聲請撤銷檢察官的扣押處分,但遭駁回確定,同年9月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與訴訟權,刑事被告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在訴訟上尤應保障充分的防禦權,且自人民因犯罪嫌疑而受到犯罪偵查時起,即應受有效的保障,亦包括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享有由辯護人有效協助與辯護的權利。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43673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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