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Cases婚姻及繼承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成功離婚及向對方取得剩餘財產分配
【 事實經過 】
緣委任人阿俊與小花結婚,育有一女,阿俊因信任小花,便將平日經營商號之帳務交由小花處理,嗣發現小花竟將收得之帳款均納為己由,並另行購買不動產,阿俊遭國稅局課稅罰緩漏報所得才發現上開情事,阿俊認為無法繼續婚姻,決定起訴請求法官判決離婚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 我方策略 】
1.請求離婚需對方就婚姻破裂可歸責,就小花上開行為可主張係構成婚姻破裂之事由。
2. 阿俊身無長物,小花將夫妻財產均置於其名下。
3.未成年子女平時為小花在照顧,不利阿俊爭取親權。但對方在爭訟過程中一直阻止未成年子女與阿俊會面,屬不友善父母,可用此點對小花造成壓力。建議放棄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換取對方調解離婚及分配財產。
【 律師分析及辦理過程 】
阿俊前來諮詢,並表示之前曾委任其他律師辦理,但離婚訴訟進行年餘後,因故撤回離婚訴訟,而刑事侵占告訴遭不起訴處分,雖再議發回仍在纏訟中。嗣小俊仍覺得無法與小花繼續婚姻,又覺得上次委任之律師所處理相關訴訟都無令人滿意之結果,聽親友推薦葉律師而來委任。
葉律師告知阿俊有關離婚及剩餘財產分配之法律規定,並向阿俊分析本件該如何進行及突破心防。阿俊委任後,本所葉律師於調解中強力攻防及說之以情,迅速獲得小花願意同意與阿俊離婚,對方並願意提出一棟房子給阿俊,同時應給予阿俊之現金1600萬元則挪為子女之扶養費,並將相關刑事善意撤回,總算結束相關訴訟長達三年的訟爭過程。
律師提醒:委任經驗豐富且法學程度優良的律師評估訴訟風險與利弊得失,雖不免仍需先提出訴訟,但往往能於調解程序中即獲得對方棄械投降之理想結果。若委任不適任之律師,往往難以避免曠日費時長期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