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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婚姻及繼承

夫長年家暴,律師協助獲判離婚、賠償費及財產分配共500餘萬元

【案例事實】

委託人阿春於民國66年間與相對人阿清結婚,並育有五名女兒,均已成年。於民國96年間,阿春發現罹患癌症,於醫院進行治療期間,皆由五名女兒照顧及負擔相關醫療費用,相對人阿清均置之不理。另於夫妻結婚逾30餘年這段期間,阿清先後多次對阿春為肢體暴力及言語辱罵恐嚇等等行為,阿清之行為顯已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更有甚者,阿清未經阿春同意,擅以阿春為保證人向金融機構貸款數十萬元,阿春曾委請律師發函與阿清請求變更保證人,但阿清不僅堅持不肯辦理外,亦寄發信函予阿春及五名女兒與以恐嚇,造成阿春及女兒們身體上及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故阿春決定與阿清結束該段夫妻關係

【有利主張】

1、就家暴部份,阿春持有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此部分可證明離婚事由,並請求損害賠償

2、雙方所生之五名女兒均出庭作證表示,阿清長期對阿春施以家暴及精神之虐待等情事。

3、另阿清曾於開設公司期間,藉工作之名性騷擾女員工,且經該名女員工檢舉,有其相關新聞報導為憑。

4、阿春名下無資產,阿清名下有房地產黃金、存款、保險及公司投資

【勝訴結果】

本案當事人阿春委託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葉律師先就民法第1052條規定:「一、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離婚事由、家暴損害賠償及夫妻賸餘財產分配制度之構成要件詳細解釋與委託人阿春,其後再與委託人阿春進一步詳細溝通,並就相關事情來龍去脈與以釐清楚後,葉律師與委託人阿春商討往後之訴訟策略,其後於開庭審理過程中,聲請法院將相對人之積極財產逐一清查,雖經過一段時間法院開庭審理,不過最後迎來委託人阿春之勝訴判決結果,且相對人阿清亦應給付阿春包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5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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