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Cases婚姻及繼承
生父不顧子女最佳利益,律師協助當事人認可收養
【 事實經過 】
緣委任人阿陽之妻子小詩前有一段婚姻並育有一子,與前夫離婚後,因緣際會下認識阿陽並與之結婚,而前段婚姻所生下之小孩於離婚當時係約定由小詩擔任親權人。
雖該小孩非為阿陽親骨肉,但阿陽仍視如己出,因生活起居皆屬融洽、親如父子,小孩亦將阿陽當成自己的爸爸來看待,故阿陽為能讓小孩子有一個完整的成長教護環境、更多法律上的權利保障,於是委請律師協助辦理收養事宜。
依法律規定,出養原則須得本生父母之同意始得為之,惟本例中之生父無故拒不配合辦理,只好本於小孩最大利益考量,訴請法院認可收養。
【 我方攻防 】
1、向法院陳報阿陽之體檢報告、資產證明、前科記錄表,以證委任人身體健康、素行良好、有相當資產,可以給與被收養人一個適切的成長環境。
2、向法院陳報對被收養人之教養規劃協議書、互動光碟,令法院得以深刻感受到阿陽是全心全意的想要收養這名小孩,且對該小孩之成長計畫亦有實際具體的想法及作為。
3、但生父於審理程序中,仍不斷辯稱其離婚後探視子女受阻撓、有能力及意願照顧小孩云云。
4、就上開對方所辯,我方則提出生父實係想藉由探視小孩之名義來向女方要錢、有相關簡訊記錄可資證明;另就其能力及意願,我方亦提出相關事證證實其所述非真。
【 律師分析及辦理過程 】
一、本件當事人阿陽委託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非訟代理人。葉律師先就民法第1076條之1、第1079條之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加以分析令阿陽理解。
二、再與當事人說明此類程序大致的走向,及分析相關所須先行準備的事證、報告等,以俾能於審理程序前階併為遞送,便利法院相關流程運作,也可能可以使法院形成相關積極心證。
三、律師分析指出,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係以國家公權力介入當事人之私法行為,以保護被收養人及其本生父母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維護人倫秩序並增進社會福祉。如有父母對於子女出養之意思不一致,自應以被收養人之生活照護、身心健全發展及倫理道德之培養,全盤為被收養人利益考量。本件即屬依法以被收養人最佳利益為出發,所得致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