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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民事及公司糾紛

無故受牽連被求償,律師協助免賠

【  事實經過  】

緣委任人阿銘被控以犯組織犯罪條例、恐嚇、恐嚇取財、重利、強制等罪,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認為罪證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告訴人仍於其他被告刑事起訴案件中,附帶請求阿銘之民事責任,經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至民事庭。

【  我方攻防  】

1、本於先程序、後實體之法理及實務操作,提出程序抗辯,向法院闡述本件對阿銘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係不合法。

2、依法雖就此情形,原則上法院不需對本件實體之有無理由加以審理,即可駁回原告之訴。惟律師為以防萬一,仍續就實體部分再進一步抗辯說明,原告起訴係屬混淆視聽,不足所採。

【 律師分析及辦理過程 】

一、本件當事人阿銘委任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葉律師先就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分析相關構成要件給阿銘了解。

二、律師復就本件情事加以分析予阿銘,告知阿銘對造如此提起訴訟並不合法,法院應就此部分加以駁回、無庸進行實質審理,讓阿銘能夠安心。

三、律師分析指出,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且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如不合於上開法條所定之要件者,縱於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之民事訴訟移送於民事庭後,亦不得將關於民事訴訟之法規,溯及於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時,而予適用,仍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是如於受任案件時,能夠建立一套穩定之思辨流程,即能幫當事人省去非常多的勞力、時間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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