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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刑事

警察違法辦案,吸毒變販毒,律師助還清白

【案件事實】

委託人阿彬與同案被告阿亮為情侶關係,並居住於一起,阿亮曾向一名綽號叫阿南之成年男子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其欲作為雙方共同施用而購買之,惟於民國98年5月間,委託人阿彬在外閒晃時,突遭警方要求盤查身份證,阿彬表示身分證放在家裡,並未攜帶出門,故警方要求陪同阿彬至其家中拿伊之身分證加以調查。於阿彬帶同警方至其家中之樓下時,阿亮即發現樓下有不少警察在,怕藏在家中之毒品被警方發現,即自行從家中浴室把剩餘放在家中之甲基安非他命往樓下丟,惟仍遭警方發現,其後遭警方以持有毒品移送,然因阿亮於偵訊中表示所吸食之毒品為阿彬於夜店所購回,檢察官以轉讓毒品及販賣毒品罪嫌起訴。

【我方之抗辯】

1、警方所主張係阿彬與阿亮同意警方進至屋內進行搜索一事非為事實,因不論是阿彬或阿亮均未曾同意警方可入內搜索,阿彬最初僅表示係要回家拿身分證讓警方作確認。

2、阿彬與阿亮本即為情侶關係,相關之生活費用支出或者係家庭物品之使用均未曾加以區分,更何況就其毒品之購買與施用,即皆本於雙方都可以共同施用,無須向另一方加以購買,故該等雙方間本就不存在買賣或轉讓毒品之行為,雙方係共同持有及吸食毒品。

3、警方雖稱於網路上發現有開派對且會施用毒品之訊息,且進一步與阿彬相約購買毒品,惟警方自始至終均未提出相關物證或網頁翻拍之照片,顯係無證據之指控,且與過往偵辦此類案件之手法顯有不同,其說法實令人質疑。

【最後結果】

本案當事人阿彬委任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辯護律師,葉律師就毒品危害妨制條例第4條之構成要件套用於本案事實上,發現有其辯護空間,從最初的警方主張阿彬與阿亮係自願同意警方為搜索之行為,然當時在場之證人之證詞,卻可以認定被告阿亮與阿彬並未同意警方入內進行搜索,故警方所為之搜索、扣押之行為違法。另就阿彬與阿亮之部份,原即為情侶關係,故平日之開銷和毒品之施食,原本即屬雙方共同分擔其費用,並無所謂買賣關係存在。最終係就警方認定其於網路上抓到被告阿彬涉嫌販賣毒品一事,亦透過葉律師的專業法律見解,一一提出辯護,最終透過葉律師之幫忙,讓委託人阿彬最終只被認定成立共同持有二級毒品之罪,其餘罪嫌部份皆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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