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Cases婚姻及繼承
律師協助向法院聲請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事實經過】
櫻兒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胞兄琛琛為經法院為其選定之監護人。櫻兒所繼承之土地與他人有糾紛 ,需做處分。
【法律規定】
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1條第一項第1102條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間互亦有準用。
【 律師分析】
本所葉律師先就民法規定及案件事實向當事人分析,受監護人櫻兒因處分不動產顯可獲得更好之利益,惟須經過法院同意。
律師提醒:依法律規定,非經聲請法院許可,不得逕自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 法律事務事涉專業,建議找律師辦理,才能迅速妥善地得到理想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