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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刑事

吸毒被訴販毒,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事實】

案發當日小孟前去找友人阿祥詢問是否有毒品可供吸食,阿祥表示身上無毒品可供分食,但能找其他朋友詢問,便由阿祥騎乘機車搭載小孟外出。然阿祥卻未曾告知小孟確切地點和要去找誰,途中阿祥前往一間電動遊藝場,小孟被要求在外等候,阿祥離開電動遊藝場後,未發一語即搭載小孟繼續前進。途中遇警方欲攔查,阿祥即轉向加速逃離,警方緊追不捨,阿祥一個轉彎摔車倒地,現場散落毒品、手機和背包。小孟立刻起身逃逸,警方當場逮捕阿祥。阿祥供稱於電動遊藝場購毒並於路途中將毒品交給小孟保管云云,其後小孟即遭檢察官起訴小孟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一級和二級毒品之罪嫌,小孟深感冤枉。

【我方之抗辯】

1. 該等毒品由背包掉出,該背包係阿祥所有。掉落物品中,只有手機是屬於被告小孟所有。

2.小孟自始至終不知阿祥身上帶有毒品,因阿祥初始稱他身上沒有毒品可供小孟分食,且兩人係外出欲購買毒品,阿祥並未告知已取得毒品。

3.小孟於摔車後之所以立刻轉身逃走,係因前二日曾吸毒,深恐遭移送吸食毒品。

【最終結果】

本件由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辯護人,葉律師就毒品危害妨制條例第5條之構成要件套用於本案事實上,發現有其辯護空間,並詳閱相關卷證資料後,發現承辦員警於偵查中之陳述,對小孟相當有利,就該點部份加強陳述,並傳訊該員警到庭。員警到庭後,證述未見阿祥於逃逸過程中交付任何東西與小孟,且現實上阿祥於高速行使過程中亦不可能將東西交付後座之人,又親見兩人摔倒時,所查獲之毒品係自阿祥之身上背包所掉出的。再以經葉律師運用交互詰問技巧指出阿祥證述之矛盾後,阿祥終於坦承其最初係擔心被起訴販賣,故謊稱小孟合資云云,該等扣案之毒品係進入電動遊藝場時所購買,實與小孟毫無關係,離開電動遊藝場後亦未曾告知小孟。經由葉律師之協助,最終讓小孟獲得沉冤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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