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Cases婚姻及繼承
因繼承土地被訴,律師協助獲勝訴判決
【對造主張之事實】
緣上訴人小綢等3姊妹於其父親過世後,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之同意,由上訴人小綢等3姊妹繼承系爭部份之土地,已至地政機關完成繼承登記等程序。嗣後,被上訴人提告主張,上訴人之父親於前生曾與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就其價金部份業已全數給付,惟未辦理相關不動產移轉登記程序,故現起訴請求小綢等3姊妹移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且依民法不當得利,要求上訴人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小綢等3姊妹一審敗訴。嗣小綢委任葉律師辦理後,高院廢棄原判決,判決小綢勝訴。最高法院並維持二審判決確定。
【我方有利事實】
1、 就其買賣契約書方面,上訴人主張該等簽名並非係屬上訴人之父親所親簽,且上訴人之父親從未把系爭土地出售予任何人。
2、 被上訴人所傳喚之證人,其雖表示其為辦理系土地交易之代書,惟就其契約關鍵內容部份之證述,有其前後矛盾狀況之發生,於此等情況下,該等證述之真實性即有待商確。
3、 除此之外,就系爭土地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內容觀之,就其契約條款有所增修時,均未見契約雙方當事人於增修條款處簽名或用印,用以避免後續之爭議,且此舉亦明顯不符交易常情。
【律師分析及開庭過程】
本件委任人小綢於諮詢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後,葉律師就民事訴訟法第357條,「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故於本案件之情形下,被上訴人所提供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部份,就其上訴人之父親簽章部份是否為真正有其爭執,此外該筆土地買賣契約部份之價值部份,明顯與其市價有落差,故是否確有該等交易存在,恐有疑義,故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訴顯無理由等相關法律意見予委任人小綢,故其決定委任葉律師承辦此案件,於訴訟過程中,由葉律師以法律專業代理本民事二審審判之相關程序,雖經雙方於訴訟上加以攻防,最終仍由我方獲得全面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