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Cases民事及公司糾紛
前名義董事自居負責人訴請交付公司印鑑,本所律師協助獲勝判決
【 事實經過 】
委任人阿雄與阿弟係兄弟,眾人均在家族公司任職,阿弟不服阿雄遭選任為最新董事,阿弟竟利用公司尚未變更登記的機會,向法院主張為公司負責人,起訴要求阿雄及相關員工交出公司印章及帳冊。
【 訴訟策略 】
1. 強調公司有選任阿雄為董事之事實。
2. 強調目前公司實際由阿雄經營中。
3. 請阿雄盡速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4. 阿弟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但所有權人是公司,不是阿弟。
5. 阿弟主張占有人返還請求權,但阿弟從未有占有印章及帳冊之事實。
【 律師分析及辦理過程 】
一、 經本所葉律師幫阿雄以上開策略提出答辯,且阿雄於訴訟過程中已辦妥公司變更董事之登記,證明阿雄是公司負責人,法院遂駁回阿弟之聲請。阿弟雖再提出上訴,然經本所葉律師再次幫阿雄提出答辯,阿弟之上訴亦遭高等法院駁回。阿弟終於自知理虧而未再上訴最高法院,本件糾紛終告確定。
二、 律師提醒:
(一) 若發生經營權糾紛,為爭奪經營權,會有爭奪公司印鑑以辦理變更登記或阻止變更登記,爭奪印鑑、帳冊及存摺以掌握公司資金,必定需委任律師做全盤規劃,提出數個相關民、刑事訴訟對戰。但本件阿弟的律師因為起訴之請求權基礎明顯錯誤,導致法院一見起訴狀即知阿弟不可能勝訴,先駁回相關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使阿雄得以繼續經營公司,阿雄已佔先機。又阿弟提告時均將無辜的員工列為被告,法院及檢察官對阿弟恐有濫訴及殃及無辜的壞印象,也不易採信阿弟的主張。
(二) 換言之,本件相關案件之勝敗,完全繫於阿雄與阿弟所委任之律師專業程度之差別。本所葉律師乃公司法碩士,就公司法相關規定均屬熟稔,亦為資深訴訟律師,辦案經驗豐富,乃屬公司法、民事法及刑事法專業律師,歡迎各公司行號聘為公司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