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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芳警無票違法搜索 法院批:我非極權警察國家(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331020

瑞芳警無票違法搜索 法院批:我非極權警察國家

2018-08-26 12:33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即時報導

新北市警局瑞芳分局去年3月,未持法官核發的搜索票,10多人直接進入桃園蔡姓男子家逮人,警方還說雖無票但有經蔡男同意,搜索錄影畫面卻已經不見;法院認定屬「違法搜索」,更批員警架空檢察官、法官權力,判處蔡無罪。

檢警調查,桃園龜山區蔡姓男子涉嫌販賣毒品、持有槍枝子彈,瑞芳分局偵查隊獲報到場,起獲1支改造手槍、1顆霰彈及1支槍管,將蔡依毒品、槍砲罪嫌送辦。

蔡坦承遭查獲,但堅決否認持有槍彈,辯稱警員沒有搜索票就直接到他家,當時車停在樓下,胡姓警員看到車上留的電話就打來要他移車,結果一開門警方就扳開讓10幾人進來。

蔡表示,沒有同意他們進屋但警方直接抓人、壓制,且毒品放在房間桌上,不是一進門就能看見,認為警方違法搜索,質疑怎能以偵查員身分就闖入,跟戒嚴時警察治國一樣。

蔡的辯護人則說,就算警方合法查獲桌上毒品,應無理由以附帶搜索為由,主張合法查獲遠在走道上裝有槍彈的鞋盒,當時也沒有情況急迫,查獲過程不合法。

胡員證稱,當天自己休假,但情資指出綽號「雞頭」的蔡男持有槍毒,確定位置在桃園龜山,找到車輛後就技巧性撥他電話,並表明身分進屋查獲槍毒,並強調「是因為怕槍被蔡帶來帶去,就不先聲請搜索票」。

由於本件未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也無法官核發搜索票,法院一一釐清此次行動是否符合統稱為「無票搜索」的同意、逕行及附帶3種搜索。

由於胡員稱,蔡男阿莎力同意讓他們進去,但蔡否認也拒在搜索扣押筆錄上簽屬同意搜索,更巧的是,警方搜索的錄影畫面已遭覆蓋不見,另外,經審酌逕行、附帶等也不符合要件,認定本次警方是違法搜索。

判決指出,本件未有緊急或不得已情況,警員仍執意違反程序搜索,嚴重影響憲法保障蔡男身體自主、隱私權。另,蔡已先被查獲毒品遭逮,剩下的槍彈無立即滅失可能,警方再聲請搜索票也無困難,是明知違法仍故意為之。

法院批,警方架空檢察官許可、法官核發搜索票權限,而我國並非極權警察國家,法院為導正警方執法觀念,其違法搜索、扣押之物均無證據能力,判處蔡男無罪。

法律小教室

(一) 犯罪的偵察機關雖然擁有偵查權,但並不是毫無限制,否則很容易濫權、為所欲為,不但沒有遏止犯罪反而會成為迫害人權的工具。所以法律對於偵查機關發動的搜索、扣押等等強制處分,設有一定的正當法定程序與要件,不符合這些要件的強制處分所獲得的證據,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不可以用來當作認定犯罪的證據。簡單來說,就是所謂「毒樹果實理論」,意思是從有毒樹木長出來的果實當然是有毒、不能食用的。

(二) 大多數人在處理刑事案件時,通常都會把焦點直接放在行為人有沒有從事犯罪行為上面,但專業的律師則是應該從最前置的程序合法性來檢驗,在確認程序沒有問題時,接著才是就犯罪事實進行辯護。以報載的案例來說,如果不爭執警察機關的違法搜索行為,直接就蔡男的販賣毒品、持有槍炮行為進行辯護,恐怕是沒有無罪的空間;相反的,先就程序合法性為檢驗時,蔡男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則是會因為沒有證據而被認定為無罪。二者是截然不同的結果。

(三) 附帶一提,雖然就報載案例來看,有關正當法律程序的規定,似乎是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傘,但事實上,相關規定是為了督促檢警依法辦案,保障所有人不會被違法搜索或扣押,畢竟任何人都有因為誤會或被誣陷而成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所以問題的根本在於檢警應該依法辦案,善用司法資源,合法蒐證將真正的犯人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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