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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民事及公司糾紛

遭訴交付房屋,律師協助免予交付

【 對造起訴主張 】

委任人阿芳之妹妹阿雅主張向阿芳買A屋,過戶後借阿芳居住一陣子,現在不繼續借屋,阿芳卻拒絕返還房屋云云,訴請阿芳應該交付A屋。

【 我方當事人主張】

阿芳從未出賣A屋給阿雅,當時是為了躲債所做的假過戶,且是諮詢代書後,向他人借錢製作假金流。

【 律師策略及勝訴結果 】

葉律師接受委任後,就阿芳主張之事實,依法抗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契約無效,阿芳為實質所有權人,無交付A屋之義務。惟此等抗辯之舉證責任在我方,並非最有利之訴訟策略,但仍依當事人主張聲請傳喚代書、貸與人到庭作證,以突顯並無實際之金流,顯然為假買賣。

另依原告起訴主張之情事,買賣契約既記載買賣價金為280萬元,卻稱實際約定價金為2420030元,已支付2420030元云云,原告應舉證實際約定價金為2420030元,否則即屬未完全履行給付價金之義務,我方可抗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且因對方未履行給付價金義務,阿芳可發函催告並解除契約,葉律師便於訴訟中為阿芳催告給付價金,然對造律師不知是輕忽或訴訟功力不足?竟未隨訴訟變化為應對,葉律師繼而為阿芳解除買賣契約。

經相當期日之法律攻防後,法院雖不認買賣契約為通謀虛偽,然認原告無法舉證實際約定價金為2420030元云云,給付價金義務尚未完全履行,阿芳既已催告並解約,原告阿雅已無請求交付房屋之權利,故判決原告敗訴。

【 律師提醒 】

1.律師自近年放寬律師錄取率後,律師品質良莠不齊,於訴訟中或未積極為當事人進行攻防,或根本無布局訴訟攻防之功力,本件原告阿雅雖懂得花錢請律師協助,應與讚許,但挑錯律師還是只能獲得敗訴判決。挑選律師還是建議十年以上執業經驗,辦理訴訟案件超過400件以上為當,若同時為公立大學院所畢業更加。

2.好律師認真辦理案件需投入大量的時間成本,最貴的不見得最好,但便宜的律師只能壓縮每件辦案時間,以多接案件,當然不會有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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