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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刑事

部分繼承人偽造分割協議,律師協助爭取權利

【  事實經過  】

  緣委任人小美等五姊妹,於某次家族會議時,被其母親小合及弟弟阿明以辦理贈與房地相關事宜,要求其等人提供印章及印鑑證明。孰料小合及阿明原先即欲將父親之遺產,於未經分割協議下,私下進行移轉過戶。其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之私文書(偽造之分割協議)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委由不知情之代書辦理其父親遺產之過戶事宜。

【  我方攻防  】

1、就刑事部分,因先前委任人係交由其他事務所律師辦理,檢
察官原就偽造文書等罪據以不起訴處分。

2、嗣後委任人委請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告
訴代理人並依法提起再議。經葉律師揆其卷內資料後發現,當初做出不起訴處分之檢察官,實有多處證據資料未據調查,稍嫌速斷。嗣葉律師提出相關再議理由狀及聲請調查證據後,檢察長認為上開處分尚有違誤,而發回續行偵查。經續偵後,檢察官據以起訴。

3、就民事部分,葉律師亦訴請法院塗銷現房地之登記名義,並
提出相關確切事證使法官形成有利心證。

【 律師分析及辦理過程 】

一、本件當事人小美等五姊妹委託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
萱律師擔任民事之訴訟代理人及刑事告訴代理人。葉律師先就民法第767條、第184條、第179條、第1148條、第1151條等規定加以分析令當事人理解。復就刑法第339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等規定亦併予敘明。

二、本件刑事告訴部分,後經法院判決認小合及阿明均犯詐欺取
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處以有期徒刑,該二人始有和解意願,並按照委任人所提出之和解方案履行。嗣後上訴刑事二審,法院揆其二人已為和解,改宣告以緩刑二年。而民事部分則依上開和解方案經法院作成和解筆錄。

三、律師分析指出,於本例情形,對造當事人或因其成長背景、
價值觀等因素影響,堅信其並無違法情事,此時於訴訟策略安排上,雖兩造有一定親屬關係,仍不免須考量提起刑事訴追,藉此除使對造負有一定心理壓力外,亦能藉由法院糾錯其法治觀念,進而願意釋出善意。

又此例於刑事部分,原不起訴處分或係因該檢察官及承辦律師無此類案例經驗,以致事證蒐集有所欠缺。故若能於程序前階,即掌握相關所需事證並聲請調查,實能節省當事人之時間心力,亦能減少司法資源之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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