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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婚姻及繼承

男朋友暴力對待,律師協助獲保護令

【  事實經過  】

緣委任人小琪與相對人阿仁為男女朋友,惟於阿仁每次飲酒後,或小琪欲與阿仁分手時,阿仁便會毆打並脅迫小琪不得與之分手,小琪於恐懼下只得被迫原諒阿仁。某日晚間阿仁飲酒後,小琪表示欲返回父母家,但阿仁竟無故限制小琪離開,並先推倒小琪、再以鐵板凳毆打小琪頭部及身體等處。嗣後甚至命令其父須看管小琪,不讓小琪就醫。遲至阿仁之祖母發現上情後,肯諾小琪就醫,於就醫途中,小琪向其同事求救,始脫離阿仁與其父之暴行控制。

【  我方攻防  】

1、提出過往阿仁對小琪的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因家暴而訴外調解、和解之協議書,佐證阿仁素行不良並有暴力傾向。

2、阿仁雖於一審聲稱其能做到小琪於聲請保護令狀所載之內容,但其嗣後竟翻供抗告,並辯稱其與小琪感情良好、傷勢是小琪自己所造成、其父患有眼疾並不良於行,不可能受其指示看管小琪。

3、惟上開抗辯云云,經本事務所律師陳報相關之錄影帶,證明阿仁父親行走自如,並無上開情事;亦聲請傳喚小琪之同事,證實阿仁父親之惡行;並聲請調閱報案紀錄及相關傷害案件卷證,以證明阿仁之惡行。

【 律師分析及辦理過程 】

  本件當事人小琪委任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擔任本件非訟代理人。葉律師先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4及第16條之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分析相關構成要件令小琪知悉;再詢問小琪案發當時的情形,並依其豐富之辦案經驗,即時判斷有何證據需要進行保全,並擬訂相關訴訟策略。而相關即時蒐集、掌握到之人證、物證,也在之後的審理程序中發揮了極大的用處,辯駁了阿仁之不實指摘,法院亦駁回阿仁之抗告,讓小琪獲得一個較能安心無虞的生活環境。

  律師分析指出,家庭暴力案件於實務上不難於見,家庭暴力防治法亦為數度修正,其重要性可見一斑。於2015年1月份之修法更是放寬保護範圍、增加對被害人之各種生活機能協助、保護令之期間亦較舊法為長且無次數限制,並將親密關係伴侶納入準用民事保護令範圍,實更能保護被害人利益。故若有相關受家庭暴力情事,實不應容忍令其恣意滋長,應即刻向外求援並依法取得相關實質之保障,方屬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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