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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s刑事

無辜遭對方超速追撞,對方不治,被訴過失致死,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案例事實】

委任人阿威係一名貨車司機,於民國96年5月某日晚間11時許駕駛自用小貨車,沿著新北市三重區中山橋由三重往新莊方向行駛,行經中山橋第6號燈桿處附近時,阿威欲從外側車道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時,突遭阿賢所駕駛之租賃小客車從阿威車子後方高速追撞,阿賢因該車禍而過世,阿威被檢察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阿威已於一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法院判決阿威無罪,然告訴人卻無法諒解阿威仍提起上訴。

【有利之抗辯】

1.  阿威表示伊欲由外側車道向左變換至內側車道時,有先注意左後視鏡,與後車距離約有100公尺。

2.  經逢甲大學行車事故鑑定中心鑑定後,結果顯示被害人阿賢於事故發生當時,係於該最高速限為50公里之道路上,以超過時速140公里之高速行駛,已屬嚴重之超速駕駛行為。故委任人阿威於變換車道時,因無法預料被害人車速遠高於本車車速,而執行變換車道動作,故委託人阿威無肇事原因。

3.  鑑定結果亦顯示,事故發生時,委任人阿威係由外側車道欲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始屬為真。

4.  阿威雖然無罪,但已於一審與告訴人和解,且願意再依告訴人要求抄寫經文迴向給被害人。

【勝訴結果】

本件委任人阿威諮詢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後,葉律師就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就該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加以解說予委託人阿威理解,葉律師並就相關案件資料和事實進一步釐清後,分析相關事證之利弊情狀,並擬訂相關訴訟策略,故決定委任葉律師為本案之辯護人。於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雖然二審證人之供述對委任人阿威不利,告訴人對阿威無法諒解,惟經葉律師耐心與告訴人溝通,建議阿威再誠摯向告訴人表達遺憾最後委託人阿威不惟維持無罪之判決結果,且順利取得告訴人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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